重庆一老太到别人家的菜园偷菜,被菜园主人发现,逃跑过程中老太意外摔倒受伤,菜园主人是否需要对老太的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老太偷菜被发现后逃跑摔成十级伤残,起诉要求菜园主人赔8万元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偷菜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 年 10 月 21 日 21 时,黄某在查看菜园时发现王某正在偷采其种植的香菜,遂发声制止。王某听到声音后立即逃跑,黄某随手拿起一根木棍开始追赶,过程中王某意外摔倒致伤。10 月 24 日,王某因伤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认为黄某持棍追打、致其摔倒受伤,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 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黄某持棍追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某住院的病历上也没有用棍击打致伤的伤情诊断,由此可见王某的受伤与黄某的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黄某采取的喊叫、追赶等行为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故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黄某的制止、追赶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黄某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况紧迫可实施紧急自助行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涉嫌侵害黄某的财产权,黄某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制止王某并追赶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王某的偷菜行为是道德与法律均不宽容的行为,不能因为 " 谁受伤 " 而判 " 谁有理 ",也不会因为 " 谁哭闹 " 而判 " 谁有理 "。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任何人也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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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日报 记者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