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伤后,受害人与肇事方已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二十年后,受害人能否再次索赔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 2002 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最终支持了受害人的合理诉求,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为受害人窘困的生活点燃了新的希望。
2002 年,被告某公司的驾驶员张某驾驶公司车辆与原告陈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一级伤残、半身截瘫。张某在事发后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包括医疗费、20 年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 54 万余元,某公司也按约给付了赔偿款。
然而二十多年后,陈某因该事故导致的严重伤势致其无法生活自理,疾病缠身。但残疾补偿金赔偿期限已过,无收入来源的陈某生活再次陷入困境。
2023 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继续给付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 117 万余元。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陈某再次主张相关费用有违调解协议,不同意赔偿原告陈某的诉请损失。
通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调查了事故经过和赔偿协议的签订情况,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护理依赖程度和后续诊疗项目进行了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调解协议载有 " 事故调解就此结案,今后双方无涉 ",从文义看,具有一次性处理结束的意思,但并未明确包含陈某 20 年后的损失。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超过确定的赔偿年限,赔偿权利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相关费用。
综上,法院支持了陈某的部分合理诉求,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超过原定给付年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共计 545740.5 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被告某公司按照判决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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