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高院发布一起案例:年仅 6 岁的小罗在居住的某小区楼下空地上玩耍时,不料被外墙脱落的水泥块砸中后脑勺,致其脑部受伤。小罗先后 4 次住院共计 32 天,进行了颅骨凹陷骨折复位术,花费医疗费 11.61 万元。
经鉴定,小罗急性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休息 210 日,护理 120 日,营养 120 日;轻度外伤性癫痫已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罗的父母多次与物业协商赔偿问题,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另查明,经公安民警对现场碎块和落点的比对勘查,初步排除他人高空抛物,系楼房高层外墙贴片自然脱落。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之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之规定,本案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某物业公司仅提交了接警单、工作联系函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发前其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且小区建筑物外墙层已过质量保修期,物业公司在进驻小区之前已经知晓小区多栋楼房出现外墙脱落的情形。外墙是小区的公共部分,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分应有维修和管理义务,但某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诸如外墙维修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明其曾进行有效维修、维护或者保养的证据。此外,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无法充分证明其已将该重大安全隐患向小罗及其家人进行充分的提示、告知并就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管控,小罗在小区楼下玩耍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某物业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由本案伤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小罗受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 37.8 万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高层小区逐渐老化,一些外墙面年久失修脱落砸人砸车事故越来越多,对老百姓 " 头顶上的安全 " 造成了直接威胁。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之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主体。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分应有维修和管理义务,发现外墙脱落等情况时,应之一时间做好相应的提示与告知,并及时做好维修维护。家长带孩子在户外游玩时,也要尽到监护义务,仔细观察周边环境,远离危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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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3:12: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