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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跨境腐败法加快立法进程 | 解码三中全会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国内企业在境外实施腐败犯罪该如何追责?随着反跨境腐败法加快立法进程,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正逐步完善。

2024年7月19日, *** 中央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全会审议通过的《 *** 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务,包括制定反跨境腐败法等。

此前在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反跨境腐败法被列入之一类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针对反跨境腐败立法的必要性,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浩文告诉界面新闻,近年来,我国有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发生腐败行为。统计发现,国内大量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被世界银行列入黑名单,其中一个重要事由就是涉及腐败和欺诈。此外,被美国司法部等部门实施制裁的企业名单中,2023年和2024年都是我国企业数量连续排名前列。

“这导致的负面后果很严重,一方面企业经营发展会受到限制,因为世界银行等机构建立了联动机制,被列入黑名单后在境外就不能参与这些银行投资的相关业务,比如不能作为承包方,以及承包方的材料供应商等。另一方面,也会损害我国企业整体和国家的形象,进而会波及更多企业受到制裁,引发一些国家借机长臂管辖。”商浩文说。

何为跨境腐败?2023年5月,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和博士研究生夏彩亮发表《完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机遇、挑战与对策》一文指出,就跨境腐败的定义和范围而言,应明确跨境腐败是指跨境组织和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利益输送、失职渎职和自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确跨境组织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及其人员,外国在华机构及其人员,境外涉华机构及其人员。

该文章介绍,我国“走出去”企业廉洁合规的法律规制几乎处于空白地带。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整体上“走出去”时间不长、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强,以致于跨境腐败风险突出。亟需完善企业反腐败廉洁合规的法律规范,明确企业预防腐败责任,提高企业的内生性预防腐败能力,把企业从治理对象变为治理主体。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2014年6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2022年3月,这一机构更名为“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办公室”,法制日报引述专家观点称,这意味着在持续推进追逃追赃的同时,我国将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执法司法合作,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1月发文介绍,过去一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持续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指导各省区市纪委监委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向地方企业延伸;严肃查办跨境腐败案件,推动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系列整改措施、出台一批监管制度;持续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下大力气解决跨境腐败治理中的顽瘴痼疾。

“通过研究起草反跨境腐败法,研究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跨境腐败案件的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跨境腐败问题线索台账等,为企业廉洁合规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该文称。

2024年1月,中国 *** 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今年要集中整治跨境腐败问题。强化完善反腐败工具箱,继续加大审计等移送问题线索查处力度,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跨境腐败治理确实存在难点。商浩文表示,我国在立法层面,比如刑法中对腐败犯罪,包括对企业境外腐败行为管辖的规定存在不足。中国公民在域外实施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单位”或“企业”并未被提及,这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境外犯罪存在困难。其次,我国法律对认定境外腐败行为是否是单位意志方面,规定也并不明确。“跨国公司中子公司和母公司的联系,不像在国内那么清晰,管理不可能像国内企业那么紧密,所以认定境外腐败行为能不能代表单位意志是个很大难点。”商浩文说。

2024年4月,《国际工程与劳务》杂志刊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杨晓鹏的文章表示,完善我国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迫在眉睫,也正当其时。有关部门已在筹备出台反跨境腐败法,新法应当统领对各类海外腐败行为的行政、刑事规制。

该文建议,要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适用问题,统一《对外承包工程条例》等境外业务领域法律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也要适时修订洗钱、税务、审计、海关等其他领域法律法规,增强跨境反腐败有关法律的协同性。

商浩文指出,反境外腐败重点首先是统筹国内法治的发展,无论涉外法治怎么开展,核心基础仍然是国内法治的完善,应当对现行法律中影响跨境腐败治理的制度,比如管辖权问题进行修改。同时,开展反跨境腐败也要参考国外一些合理的制度,比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案,要进行适当吸收和借鉴。

反跨境腐败也要重视国际司法合作。商浩文认为,“境外腐败行为都是发生在其他国家,我国司法机关没有执法权和调查权,对于跨境腐败的取证、调查,处罚和执行,都会涉及国际司法合作,同时,对于不同国家制度的差异,要进行统一协调和考量。司法合作机制要有灵活性,考虑不同法系制度的差异,这样才能取得更大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