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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蓝山科技财务造假,华龙证券及两保代需承担40%连带赔偿责任 | 局外人

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7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关于投资者对蓝山科技的索赔诉讼判决结果。

华龙证券及两位保代赵宏志、李纪元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实施相关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相关过错,将承担40%连带赔偿责任。

据查,蓝山科技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在2020年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今年初,中国 *** 对蓝山科技的处罚早已落地,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决定对蓝山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蓝山科技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 决定对谭澍、赵瑞梅给予警告,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二人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对二人合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此外,谭澍和赵瑞梅母子合计被罚700万元。

对蓝山科技实控人谭澍、赵瑞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涉及的4家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并对华龙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涉案项目的两名华龙证券保代被给予警告,分别被罚50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本案中,华龙证券在蓝山科技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未能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

华龙证券作为蓝山科技公开发行和挂牌业务的保荐人,赵宏志、李纪元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北京金融法院根据华龙证券、赵宏志、李纪元的过错程度,酌定华龙证券、赵宏志、李纪元在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这也是我国首例由保荐代表人(自然人)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

除保荐机构外,中兴财会所在虚假陈述行为中存在明显过错,北京金融法院酌定其在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损失的4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元律所、坤元至诚作为蓝山科技公开发行和挂牌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存在过错,北京金融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天元律所在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损失的20%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坤元至诚在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损3%范围内与蓝山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官网资料显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18日,是由甘肃省人民 *** 组织筹建,经中国 *** 批准的综合类全牌照证券经营机构,注册资本63.35亿元,华龙证券的之一大股东是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为甘肃省财政厅)。

目前,华龙证券仍处于IPO排队进程中,审核状态为“中止状态”。另外五家一同排队的券商分别为财信证券、华龙证券、东莞证券、开源证券和渤海证券,其中前四家也为“中止状态”,而渤海证券审核状态为“已问询”。

有投行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IPO‘中止审查’大多是因为财务数据有效期的原因,属于正常状态。例如,今年4月1日,锦龙股份公告称,参股公司东莞证券因其暂缓提交IPO申请文件中记录的财务资料,自2024年3月31日起,东莞证券IPO审核进入中止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