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从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重庆市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仅核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居民将重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重庆市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
一、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凡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二、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重庆市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仅核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居民将重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重庆市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住房套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大让利力度。
三、支持住房 " 以旧换新 "。对 2023 年 9 月 1 日以来出售重庆市内自有住房,并于 2024 年 9 月 1 日— 12 月 31 日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完成契税缴纳的,由中心城区各区 *** (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给予每套新购住房不低于总房款 0.5% 的补贴。鼓励各区 *** (管委会)加大补贴力度。
四、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 " 以需定购 ",组织区县 *** 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加大收购力度,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推动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落地,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
鼓励区县 *** 将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存量住房纳入收购范围,按照不高于征收评估价和自愿的原则组织收购,支持相关居民 " 以小换大 "" 以旧换新 " 的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区县 *** 组织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城市 D 级危房房屋调换或安置。
五、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进一步完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体系,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托管经营个人分散闲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支持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 号),加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指导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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