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受部分博物馆委托开发文创产品,就在文创产品及网店标注“博物文创”字样,侵犯了某地理杂志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公司被判赔偿该地理杂志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今天发布的“北京法院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的一件。
案情显示,某地理杂志社在图画、玩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博物”“博物文创”等多枚商标。博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博物文创”字样标注在其天猫网店显著位置及笔记本、尺子、商务笔、文件夹等商品介绍中。某地理杂志社主张,博某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博物文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博某公司赔偿某地理杂志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一审判决后,某地理杂志社和博某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笔记本、尺子、商务笔、文件夹等商品属于涉案“博物文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博某公司在商品上标注的文字与某地理杂志社“博物文创”商标文字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博某公司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博某公司受部分博物馆委托开发文创产品,并不能成为其使用“博物文创”商标的正当依据。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某地理杂志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文创产品一头连着文化遗产,一头连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使传统文化融入人们的生活,是对传统文化创造性的保护。”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表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创产品开发经营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增长迅速,但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抄袭和攀附现象,并引发了部分争议和纠纷。
张晓津介绍,此类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三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开发的文创产品并非原创,而是抄袭他人作品,则可能构成对相应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抄袭博物馆等机构的馆藏作品,如果相应的作品未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则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对相应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等的侵犯,著作权人有权追究相关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另一种情形是抄袭文化服务机构自行设计 *** 或者委托他人设计 *** 的文创产品,如果被抄袭的文创产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则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对在先文创产品著作权的侵犯,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是商标侵权行为。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部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将机构名称、标志性建筑、经典藏品等的名称或形象注册为商标。部分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文创产品开发经营过程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利用相关文化机构的知名度和相应文化符号的吸引力,“搭便车”“蹭热度”,使得消费者误以为相关文创产品是由相应文化机构开发经营,或授权开发经营,则相关攀附行为可能构成对相关文化机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博物文创”商标侵权案就是这种情形。
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名称或相关标识尚未注册为商标,但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其与该机构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相关标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部分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文创产品开发经营中使用相关标识,以“某机构监制”等形式予以标注和体现,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晓津提示:文创产品的开发经营者,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恪守法律的边界,杜绝抄袭、恶意攀附等行为,要通过提升产品品质,来打造自身品牌,共同维护文创产品开发经营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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