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女员工担心走光上班打伞被开除 " 引发网友关注。

女子打伞上班称担心隐私泄露被开除索赔33万,法院判了

据劳动报报道,王小妮系深圳某公司员工。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王小妮工位的上方,王小妮认为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其个人隐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于走光,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

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王小妮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两次书面向王小妮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王小妮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

2019 年 7 月 17 日,公司以王小妮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王小妮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小妮认为,因其他方位的摄像头仍可清晰拍摄到其工位,其打伞的行为未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 335124 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小妮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王小妮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公司的内容,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公司该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合理行为,法院认为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

王小妮主张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个人身体隐私部位,其完全是以一种极端角度顾虑监控摄像头的功能作用,只要规范着装完全可以避免所谓 " 走光 " 问题,所以,王小妮主张该安装监控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法院不予采信。

王小妮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拒不改正、拒绝服从公司管理,不仅给其他员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更导致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同虚设,故其行为完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形。

综上,王小妮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王小妮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

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

王小妮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作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二审法院认定王小妮在工位上打伞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小妮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王小妮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理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对于此事,网友意见不一。有网友认为,公司不该把摄像头对着员工的工位,有侵犯隐私之嫌。也有网友认为,如果是在金融行业,这是正常行为,不该撑伞遮挡。工位上装摄像头是合法管理还是侵犯隐私?公司在上班时间是否可以监控员工 ?

长沙市律协劳动法专委会专委、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阳认为,公司对员工进行管理,其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安装摄像头是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先看公司安装摄像头对员工进行管理是否有管理依据,再看该依据是否合法。而合法性又分为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

之一,从内容上看,公司在公共领域安装摄像头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更重要的是第二点,制定程序也必须具有合法性。那么合法性体现在哪里呢?首先,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与员工有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最后,公司使用摄像头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潇湘晨报记者 王芊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