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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新规如何达成“四大目标”?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2013年、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此前在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介绍,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站在新《公司法》施行的节点,有必要看一看新法引进的举措或者改革,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四个确立的目标有没有做增量,或者说有没有做加法。”参与《公司法》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斌,在6月27日洪范圆桌论坛上表示。

“我国的《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的关系非常密切。1993年制定公司法,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经过了过去30年的改革,国有企业的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 刘斌介绍,在国有企业治理过程中,在监督一端力量的配置太多了,既有纪委部门的监督,又有审计部门的监督,还有国资委各个相关部门的监督,再加上内设和外设监事会的监督。所以十九届三中全会之后提出,国有的重点大型企业不再设监事会。此次《公司法》也进行了非常有针对性和务实的修改,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企业制度。

刘斌介绍,再比如国有企业的合规制度,发展到现在,一个很重大的问题就是过于泛化,各种各样的事项到最后都被判定为合规的问题。所以新《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他表示,虽然条文比较简要,但是站在整个公司法体系解读的角度来看,还是理清了在合规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在没有做出更进一步细化规定的情况下,这个责任应该是由董事会来承担,而不能够像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一样,出现了合规的问题,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合规管理部门、首席合规官都承担责任。“这种吃饭的时候是大锅饭,问责的时候是一锅端,不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标准。”

“对于营商环境的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 刘斌介绍,此前在公司法纠纷中,在一共24个诉讼案由中,有一个诉讼案由的类型就占到了所有公司法纠纷的几乎半壁江山,就是股权 *** 类的纠纷。其实很大程度上就是原《公司法》在股权变动方面规定不清,导致实践中出现“薛定谔的猫”,有的法院认为是凭工商登记,有的法院认为是凭股东名册,还有的法院认为是凭公司同意还有认为说双方签了合同,股权就发生 *** 。

刘斌介绍,在这种情况下,新《公司法》第86条第二款做出了非常针对性的规定,那就是凭股东名册作为股权变动的标识。而且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司自备规范化的股东名册,既没有通过刑事手段的方式,把它归入到高管背信的范畴,也没有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推进,而是通过86条之一款,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督促公司自备规范的股东名册。

“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我们着力于让《公司法》对诉讼纠纷中的难点或者痛点作出针对性的回应,应该来说可以有效化解后续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在股权 *** 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纠纷。但法律规定是一方面,更多的可能还是实操层面的执行问题。不可能期望新《公司法》一一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能够在关键规则上提供更优化的解决方案,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刘斌说。

刘斌介绍,对于完善产权保护和加强产权保护,新《公司法》虽然把原来国有独资公司的一节弃节成章,但该章标题为“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从章名上就可以看出来,特别规定无非是因为其在组织机构设置上比较特别,至于在资本制度、公司治理方面和其他公司都是同等对待。

刘斌介绍,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成因很复杂。《公司法》涉及到的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参与资本市场治理过程中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配置。长期以来相关的监管部门在执法时,基本上是签字即罚,在问责时就问董事两个问题,之一你是不是这个公司董事,第二问这个字是不是你签的,两个问题回答完调查就结束,几千字的申辩意见到最后接受的比例很低。新《公司法》的若干个条款在迈向精准问责上是有进一步努力。例如第51条第二款“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负有责任的话就承担赔偿责任,不负有责任那就不承担赔偿,负有的责任多就多赔,负有的责任少就少赔。

“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如何建立它的配套机制将是二到三年之内非常重要的工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在论坛上表示,从新《公司法》的一些具体制度创新来说,还需要有一些配套机制的改进。

蒋大兴介绍,《公司法》第56条增加了股东名册的两项记载事项,其中尤其是增加了关于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日期这一规定,这将直接对投资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然而法律上在股东资格取得这个问题上,并没有进一步建立细化的标准。所以可以由企业通过公司章程进一步细化该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具体标准,以杜绝实践争议。

蒋大兴表示,新《公司法》加大了股东和董事责任,假冒登记可能会进一步拓展。而现实生活中,假冒股东、董事登记、冒用他人姓名等情况并不鲜见。目前缺乏一种便捷的法律机制,用于识别这个公司是否为假冒他人名义登记。现在主要 *** 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诉讼,而流程都较为漫长。所以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官网上开放一个身份证比对系统,对于假冒他人名义登记的公司可以进行一键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