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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发布上市基金做市业务指引,细化做市义务豁免情形

界面新闻记者 | 纪瑶

7月19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基金做市指引》),此次修订细化了做市义务豁免情形,加强了做市账户管理,优化了做市评价指标。

上交所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190号)同时废止。

具体看此次细化做市义务豁免情形,修订增加了三种豁免情形。上交所表示,除兜底条款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一是基金最新成交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

二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最新成交价格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偏离幅度达到10%以上,相关基金没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以上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偏离幅度;

三是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突发性事件;

四是发生非做市商原因导致的技术故障;

五是做市商在非交易日进行技术系统升级,升级后首个交易日进行实盘测试;

六是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对比2023年修订的适用指引,做市义务豁免情形仅有三条:一是基金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二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基金产品提供做市服务,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三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做市指引》对做市服务实施差异化管理,券商、银行等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基金做市商。

文件显示,做市业务申请与受理方面,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专业机构及其子公司,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可向上交所申请成为基金做市商。

经上交所认可,可以为上交所上市基金提供主做市服务和一般做市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主做市商;仅可以为上交所上市基金提供一般做市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一般做市商。

上交所网站基金做市商列表信息显示,截至目前,19家主做市商分别是:财通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金公司、中信证券等;

14家一般做市商分别是:长城证券、长江证券、东莞证券、东兴证券、西部证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等。

来源:上交所披露基金做市商信息,界面新闻整理

《基金做市指引》提及了做市商的做市规则、报价义务、评价等方面。在做市规则方面,《基金做市指引》规定,做市商应按照规定的做市服务评价指标提供做市服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一)更大买卖价差;(二)平均每笔申报金额;(三)连续竞价参与率;(四) *** 竞价参与率;(五)其他做市服务评价指标。

据此,上交所定期评价做市商的做市服务情况。上交所对做市商的主做市服务评价分为AA、A、B、C、D五个档次,对做市商的一般做市服务评价分为A、B、C、D四个档次。

根据做市服务评价指标,上交所会定期评价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的做市服务情况,分为月度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

做市商考评时,按流动性的“高”“中”“低”三个类别划分三个评价标准,流动性越高的类别评价标准越严格,流动性越低的类别评价标准越宽松。LOF和公募REITs按流动性“低”进行做市考评。

此外,考虑到不同类别基金产品在价格水平、流动性等方面的特性差异,上交所根据上市基金资产类别设置做市服务报价义务。例如,股票型ETF、公募REITs的最小申报金额20万元,债券ETF的最小申报金额为30万元,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最小申报金额为100万元。

来源:《基金做市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