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市的周小兰,因遭到施工的噪音和灰尘困扰,进行 *** 。三家施工公司先后提出给予周小兰赔偿,并达成 " 协议 "。这 3 份 " 协议 ",让周小兰背上了 " 敲诈勒索 " 的罪名。经申诉后,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之后,长沙中院作出了 " 本案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 ",这一结果让周小兰有不同看法。

遭遇施工噪音和灰尘,女子维权获赔后被判敲诈勒索

女子举报扰民 施工方赔偿 1 万余元

2017 年 8 月起,周小兰遭遇了一件烦心事。因为自家住房附近的一项目施工,每晚都有近百台渣土车来来往往,卷起的大量灰尘以及长时间的轰鸣声让其苦不堪言。

" 这些渣土车一般从下午五点左右工作到第二天清晨。灰尘特别大,房间里都是灰,而且长时间的轰鸣声让我晚上根本没法入睡。" 周小兰告诉津云记者,她本来以为这种情况也就持续几天,便想忍一忍,但后来见施工并未有停止的意思,于是就跟村委会进行了反映,后又陆续向环保局、城管局、市民热线反映此事。

一份受理于 2017 年 8 月 8 日的《长沙市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工单》显示:" 市民来电反映,城郊乡(现为城郊街道)石头坑村石山砖厂连续五六天很多运渣土车出入,导致有很多灰尘,请相关部门解决。" 长沙市 12345 当月回复称,此事已接受多次投诉,每次投诉均按程序进行整改并反馈。

通过举报后,但是每晚施工照常进行,周小兰反应的情况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我看反应和举报没有什么效果,我便找到了施工单位,让他们在施工时进行降尘并调整作业时间,停止扰民行为。" 周小兰称,刚开始施工单位并未理会她的要求,于是她选择在渣土车必经之路上进行阻拦。

为了尽快完工,三家施工公司先后提出了,让周小兰搬离该住处前往酒店住宿,并进行费用的报销。这个要求被舍不得离开家中的周小兰拒绝:" 我要是走了以后,房子或者家具被破坏了都不知道,到时候也说不清,所以我就没有同意。" 周小兰告诉津云记者,施工公司后来主动提出给予她一些补偿,让她不要再进行举报。

2017 年 8 月 20 日、2017 年 12 月 28 日、2018 年 4 月 8 日,三家施工公司先后与周小兰达成三次 " 纠纷协议 ",分别赔偿了 4500 元、4000 元、2000 元,并签字确认。这 3 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中,还注明了相应法律规定,即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赔偿。

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让周小兰没想到的是,1.05 万元的赔偿款,成了她 " 敲诈勒索 " 的罪证。

在时隔一年后,2019 年 8 月,周小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4 日被批准逮捕。2020 年 1 月 2 日,检方对其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 年至 2018 年,时常有施工运渣车从周小兰自建房附近的道路经过,周小兰以运渣车噪音灰尘扰民等为由,采取站在路上强行拦车等威胁方式,向施工方索取费用,3 家施工方被迫支付共计 1.05 万元。检方认为,周小兰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理时,周小兰辩称渣土车方侵害其合法权益,与渣土车方签订的灰尘噪音扰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双方签订协议书后,侵权问题已妥善解决。同时,本案以敲诈勒索罪启动立案及受理,是在没有明确的报案人的情况下,贸然启动,存在程序违法。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表明涉事房屋非周小兰唯一必住房屋,周小兰以必须在该处居住为幌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阻工,迫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与其签订 " 纠纷协议 ",从而达到掩盖其敲诈勒索财物的非法目的,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0 年 7 月,宁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小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周小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湖南高院指令再审

被判敲诈勒索罪的周小兰认为自己很冤枉,一直向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2022 年 12 月 30 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该院经审查认为,周小兰 " 敲诈勒索 " 一案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指令长沙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湖南高院指令长沙中院再审,令周小兰看到了改判无罪的希望。同时,周小兰还向相关单位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指出,长沙中院不宜介入该案再审,应变更管辖权,由湖南高院提级审理或进行异地审理,她的要求,没有得到反馈。

2023 年 12 月 28 日,长沙中院作出了一份《刑事裁定书》称,周小兰 " 经多次依法通知后拒不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该案按申诉人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

周小兰到法院了解情况后才获悉,原来,长沙中院之前给她打了 *** ,给她的手机发送了 " 闪信 ";周小兰没有理会,这成了她 " 拒不参加诉讼活动 " 的证据。

" 我在申诉阶段时,已经在相关的书面材料上填写了自己的姓名、 *** 、详细住址,并明确表示,不接受电子送达。" 周小兰感到不解,长沙中院为什么不给她发一张纸质的传票呢?

周小兰告诉津云记者,在这个过程中,对方既没有当面送达传票,也没有邮寄,更没有寻求当地公安部门对她进行传唤。只有一位自称长沙中院工作人员的人给她打过 *** ,她询问对方姓甚名谁,具体的职务是啥, *** 那头,工作人员并未告知。

" 我不信任这种线上办案,不知道对方究竟是谁、身份。谁知道是不是骗子?" 周小兰认为,这些年她也学了法律,基本的还是知道一些,她认为的是 "《刑事诉讼法》第 107 条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进行了规定,即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因此,她坚持认为 " 仅通过 *** 、闪信告知所谓开庭信息的方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

记者了解到,今年 5 月,周小兰向长沙中院再次递交了刑事申诉状,要求撤销 " 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 " 的刑事裁定并改判其无罪。长沙中院法官对其进行了约谈,当面倾听了她的诉求。

然而,4 个多月过去了,对于要求撤销 " 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 " 的刑事裁定的事情,周小兰却没有得到任何消息。" 这几年的申诉已经占据了我大部分的生活,但是还要继续申诉下去,不能就这样无缘无故的背上犯罪记录。" 周小兰说。

(津云新闻记者 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