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结束后醉酒驾车

醉酒后将车开到派出所,还让民警安排“消费”! 判了!

他竟把车开到了派出所

还要求民警安排 " 消费 "

案情回顾

罗某带着两瓶用矿泉水瓶装的散装白酒与朋友们在餐馆相聚。饮酒过程中,罗某和朋友邱某感觉有些不舒服,不多时罗某便断了片。饭局结束后,大家各自离开。

罗某开车载着邱某,前往离饭馆几公里外的派出所。监控显示,罗某将车开到派出所门外,由于被门杆阻拦,无法将车驶入,罗某便将车停在门口,下车行至派出所内,要求民警安排 " 消费 "。见罗某为明显醉酒状态有醉驾嫌疑,民警遂安排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202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鉴定,在送检的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227.7mg/100ml。

法院审理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罗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之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一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二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三 )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四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大驾驶员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章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