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米饭。图 / 新华社
引发广泛关注的 " 粮库卖过期大米给乡村学校 " 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据新京报报道,10 月 12 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 " 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 " 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通报显示,初步查明,2022 年 5 月至 2024 年 4 月,该公司将粮库的动态轮换米替代自主品牌的大米对外销售 16221 袋、116467.5 公斤、销售金额 62.73 万元,其中向酉阳县龙潭、龚滩等部分学校销售 1215 袋、23119.5 公斤、销售金额 11.67 万元。同时,通报还明确,涉事企业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违法行为。
此前,有网友反映,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一粮库将过期应急大米更换包装,重新打码新日期后销往当地一些乡村学校。如今,这一举报内容得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印证。涉事企业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得到严肃处理。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这些最为基础的法律知识,理当是粮食企业必须要遵守的铁律。
更何况,涉事企业身为本地国企,本就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其行为可谓典型的 " 知法犯法 ",恶劣程度可想而知。
而更令人们难以接受的是,此事中,部分虚假标注保质期的粮食所销往的地方,竟然是乡村学校。这一恶劣做法洞穿了粮食企业应有的底线,不仅违了法,也坏了良心,加剧了此事对公众所造成的现实冲击力。
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根据货值不同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与此同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对 " 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的违法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而按照我国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目前,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段某某已被免去相应的职务,并作调离和降级处理。但这不代表此事已经结束。
要继续追问的是,在此事中,究竟有没有因为这些过期大米造成相关后果?如有,相关责任人又该承担何种责任,也该予以明确。因此,接下来,相关方面不妨也在进一步调查的过程中查清查实相关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被曝光,是因为企业内部人员举报所致。因此,相关企业也该在理顺内部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外部监管力量的常态化介入。如此,方能警钟长鸣,避免粮食企业的过期粮食流入市场。
回到此事,也有不少网友质疑,这是个例吗?还有没有类似情况未被发现?该企业是如何成为学校食材供应商的?这些问号,都需要当地相关部门以深入的调查一一拉直。
通报中,当地也已经表示,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核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因此,舆论期待,当地能够以此为契机,查出更多隐藏的问题,并及时纠偏。
撰稿 / 苏士仪(媒体人)
编辑 / 何睿
校对 / 张彦君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