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愿景。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另一方的知情权,这样的婚姻该何去何从?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案件。
小美 ( 化名 ) 与小强 ( 化名 ) 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今年 1 月,两人在库尔勒市登记结婚。3 月,小美和小强在外地游玩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情绪激动的小强经常在半夜大声叫喊。
小美这才知道,早在 2015 年,小强就被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虽然经过治疗有所好转,可仍需要借助药物维持。
小美接受不了这一事实,将小强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其与小强的婚姻,小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通知小强出庭,小强未到庭,仅出具了书面答辩意见,称两人的婚姻有感情基础,婚前已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告知小美,希望与小美继续生活下去。
法院审理认为,小强所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法律规定,如实告知应当为具体、真实、全面、详尽地告知所患疾病的种类、病情及治疗状况。本案中,小强否认向小美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史,但他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美与小强的婚姻关系,小强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 8000 元。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撤销权就会消灭,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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