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 9 月 25 日电,中国 *** 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海钧),夏海钧时任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总裁, *** 决定:针对恒大地产披露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对夏海钧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鉴于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对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对时任恒大总裁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罚没1500万

以下是全文:

中国 *** 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海钧)

〔2024〕90 号

当事人 : 夏海钧 , 男 , 时任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总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 , 我会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恒大地产 ) 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会向当事人夏海钧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现公告期满 , 夏海钧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告知书 , 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2019 年虚增收入 2,139.89 亿元 ,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50.14%, 对应虚增成本 1,732.67 亿元 , 虚增利润 407.22 亿元 ,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63.31%;2020 年虚增收入 3,501.57 亿元 ,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78.54%, 对应虚增成本 2,988.68 亿元 , 虚增利润 512.89 亿元 ,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86.88%。

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恒大地产 2020 年 5 月 26 日发行 20 恒大 02 债券 , 发行规模 40 亿元 ;2020 年 6 月 5 日发行 20 恒大 03 债券 , 发行规模 25 亿元 ;2020 年 9 月 23 日发行 20 恒大 04 债券 , 发行规模 40 亿元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发行 20 恒大 05 债券 , 发行规模 21 亿元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 21 恒大 01 债券 , 发行规模 82 亿元。

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 , 存在欺诈发行。

上述违法事实 , 有恒大地产年度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发行结果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 ,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 , 恒大地产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简明清晰 , 通俗易懂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之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 , 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 , 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 手段特别恶劣 , 情节特别严重 , 是 2019 年、2020 年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 , 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之一款 " 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 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 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之一百八十一条之一款所述行为。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 , 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 , 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 手段特别恶劣 , 情节特别严重 ,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

一、针对恒大地产披露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 依据《证券法》之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对夏海钧给予警告 , 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

二、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 , 依据《证券法》之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 对夏海钧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

三、鉴于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 手段特别恶劣 , 情节特别严重 ,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 令第 115 号 ) 第三条之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 对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 , 在禁入期间内 ,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 ***

202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