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30 日,记者获悉,近日一对内地夫妇与子女在澳门游玩期间,因拾获一钱包并将其据为己有被澳门警方拘捕。
据悉,失主发现钱包遗失,遍寻不获后于 26 日向澳门警方报案。警方根据天眼锁定嫌疑人身份,于当天下午在新马路附近截获涉案夫妇,并以拾遗不报罪名将两人移交检察院跟进。
内地夫妇拾遗不报被拘捕。
据澳门媒体报道,澳门治安警 10 月 26 日接一失主报案,其称早前在约翰四世大马路某面包店遗失钱包,折返寻找不果怀疑被人拾获,故向治安警报案,报称损失 2000 澳门元现金、个人证件及银行卡。警方通过天眼发现失主离开店铺期间被人撞到,钱包落地未有发觉,随后有人经过将钱包拾获。
据悉,26 日 13 时许,澳门警方于新马路截获涉案内地夫妇,并在其身上发现失主的钱包。调查期间,两人承认作案,声称拾获钱包后与子女到大三巴一带购买食物,花掉钱包内的 700 澳门元。经检查,属于失主的证件及银行卡仍在银包中。被拘捕内地夫妇以游客身份来澳,两人均为 40 多岁,警方以拾遗不报罪名将其移交检察院跟进。
记者注意到,此次案件是本月澳门又一起拾遗不报案。10 月 21 日,一名澳门女子因涉嫌拾获他人暂放店外一个装有财物的环保袋并据为己有,被澳门治安警拘捕。被拘捕女子 80 余岁,治安警以拾遗不报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侦办。
记者检索发现,拾遗不报案在澳屡屡发生,澳门司法警察局也多次对拾遗不报的法律后果进行提醒。澳门司法警察局曾在其普法宣传教育中指出,"假如有人不慎在公众地方遗下财物,不论现金、钱包,还是手机等,他依然拥有这件财物的所有权。将拾得或发现他人之物不正当据为己有,根据《刑法典》第 200 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处更高一年徒刑,或科更高 120 日罚金。司法警察局在此郑重呼吁,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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